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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夥同宋建國之子收千餘萬好處費 獲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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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夥同宋建國之子收企業千餘萬好處費

曾為北京中盛博智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經理的男子王昊,夥同宋建國之子(已另案處理),利用北京市交管局原局長宋建國的影響力,為多傢企業承攬北京市交管局采購項目提供幫助,收受好處費1196萬餘元。近日,一中院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王昊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案情

宋之子負責聯系交管局關系

王昊,男,現年29歲,案發前為北京中盛博智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經理。曾因涉嫌犯串通投標罪,於2014年6月15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因涉嫌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於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案發後,據王昊供述,他於2006年、2007年間與宋建國之子宋某相識,2008年,孔某(已另案處理)也與其二人相識。2009年,在宋某的提議下,他成立瞭北京中盛博智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盛博智公司”),自己是法定代表人,和孔某一起跟著宋某做生意。

王昊稱,當時,宋某負責聯系北京市交管局的關系,自己具體負責聯系廠傢和北京市交管局相關技術部門並從中協調、跟廠傢商討價格、從廠傢拿錢等,孔某則協助其工作。

利用宋關系收千餘萬好處費

檢方指控稱,王昊於2009年3月至2013年1月期間,夥同被告人宋某、孔某,利用宋某之父宋建國擔任北京市交管局局長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北京市交管局其他主管領導職務上的行為,分別為深圳市威爾電器有限公司、南京多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鼎安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北京直真視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攬北京市交管局采購項目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給予的人民幣1166萬餘元,美元12萬餘元,折合人民幣1196萬餘元。

檢方認為,被告人王昊夥同國傢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利用該國傢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傢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瞭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受4企業請托承攬采購項目

檢方查明,2009年3月至2011年7月間,王昊夥同宋某,接受深圳市威爾電器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某等人請托,利用宋某之父宋建國擔任北京市交管局局長的便利條件,並通過北京市交管局其他主管領導職務上的行為,為該公司承攬北京市交管局酒精測試儀采購項目提供幫助。為此,收受該公司給予的人民幣131.7萬餘元。

2010年4月至2012年1月間,王昊夥同宋某、孔某,接受南京多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章某的請托,利用宋建國擔任北京市交管局局長的便利條件,通過北京市交管局其他主管領導職務上的行為,為該公司承攬北京市交管局交通信號燈燈具、學校門前移動式信號燈采購項目提供幫助。為此,收受該公司給予的279.7萬餘元。

2010年5月至2013年1月間,王昊夥同宋某、孔某,為北京中鼎安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北京直真視通科技有限公司名義承攬北京市交管局執法記錄儀采購項目提供幫助。為此,先後收受該公司給予的625.1萬餘元。

2010年6月至2011年11月間,王昊夥同宋某,接受直真視通公司負責人王某的請托,為該公司承攬北京市交管局網絡會商系統采購項目提供幫助。為此,王昊、宋某先後收受直真視通公司給予的錢款80萬元、美元12.32萬餘元,共計折合人民幣159.8萬餘元。

>>獲刑

檢舉沒立功一審獲刑7年

王昊對檢方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不持異議,但辯稱其中兩傢公司支付好處費時所扣除的稅費等費用從犯罪數額中扣除,懇請法庭以其個人實際所得金額對其量刑。

王昊還稱,共賺取瞭1100萬元,自己分得150萬元左右。此外,其在公司每年收入有20萬元左右。此案審理過程中,王昊的親屬代其退繳違法所得60萬元。

王昊的辯護人還認為,相關廠傢及北京市交管局相關人員系因宋某是宋建國之子才提出請托或為他人謀利,王昊並非與宋建國關系密切的人,應當認定為從犯。

對於被告人王昊及其辯護人所提王昊揭發檢舉他人犯罪行為,構成立功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法院經查認為:王昊提供的案件線索辦案機關此前已掌握,或與他人犯罪行為並無直接關聯,且對案件偵破亦未起到關鍵作用,王昊的揭發檢舉行為不構成立功,法院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檢方指控被告人王昊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新北三芝農地貸款土城法拍撤回控罪名成立。王昊所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

近日,一中院以王昊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京華時報[微博]記者楊鳳臨

新聞來源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51105/0159236806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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