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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自YAHOO新聞

進出國門攜超額貨幣 須申報

出入境旅客如有攜帶超過一定金額以上之外幣現鈔及有價證券者,務必記得要向海關誠實申報,以免被沒入或被處罰鍰。財政部關務署昨天表示,申報超額攜帶貨幣現鈔及有價證券,入境時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及「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人民幣、新臺幣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記表」;出境時則應填具「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人民幣、新臺幣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記表」。日前有旅客攜帶超量外幣現鈔未向海關申報而遭沒入,為避免類此情形再度發生,關務署表示,依洗錢防制法第十條及「旅客及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申報及通報辦法」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同一人於同日單一航次攜帶總值逾等值一萬美元外幣現鈔或總面額逾等值一萬美元之有價證券,應依規定向海關申報。上述有價證券係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為避免民眾因未悉相關規定,違章攜帶貨幣現鈔及有價證券出入境而受罰,該署特別就旅客攜帶外幣、人民幣及新臺幣現鈔及有價證券之規多益英聽 安親班 英文定說明如下:一、外幣:旅客攜帶外幣現鈔總值逾等值一萬美元者,應於入出境時依相關規定向海關申報。未依規定申報超額攜帶之外幣,將予沒入;外幣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之外幣沒入。二、新臺幣:旅客攜帶新臺幣入出境以六萬元為限,如所帶之新臺幣超過該項限額時,應在入出境前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帶入出國境。三、人民幣:旅客攜帶人民幣入出境以二萬元為限,超過限額者,應自動向海關申報。入境超過限額部分,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出境超過限額,雖向海關申報,仍僅能於限額內攜出。未依規定申報超額攜帶之人民幣,予以沒入;人民幣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之人民幣沒入。四、有價證券:旅客攜帶有價證券入出境總面額逾等值一萬美元者。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進出國門攜超額貨幣-須申報-160000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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